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激励广大教师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增强师德师风考核工作的导向性、公正性、客观性、科学性。根据《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杜绝中小幼学校(教师)违规参与社会力量办学等行为”的若干意见》(青教〔2007〕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规范教师从教行为为重点,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目标,建立健全师德师风考核制度,完善教师职业行为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进一步提高我校广大教师师德建设水平,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素质优良、人民满意的教师队伍。
(二)基本要求
实施师德师风考核工作,要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依靠教师、服务教师,鼓励教师自省、自重、自律、自强。要广泛听取教师、学生及家长的意见和建议,严格考核程序,客观公正地评价教师。要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奖优罚劣,引导广大教师践行师德规范,不断提高师德修养和教育教学能力。
第三条 考核的对象
全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员工。
第四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教师师德师风考核内容: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加强安全防范、坚持言行雅正、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规范从教行为等十个个方面,详见《沈巷小学师德师风考核表》。
第五条 考核的程序和方法
教师师德师风考核与绩效考核结合进行,一般每年考核两次,在每学期末进行。
(一)成立考核小组
学校要成立考核小组,负责本校师德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考核小组成员由学校党政工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组成。
考核领导小组成员:邹勇、张文荣、吴彩芳、蒋利民、张明权
(二)组织评议
学校考核小组组织教师、学生、家长开展师德评议。
1、教师自评。对照《考核表》的具体内容,每位教师逐条进行自我评议,确定本人师德师风分值(占总分的20%)。
2、教师互评。以学校或年级组为单位,对照细则,组织教师互相评议,确定该教师分值(占总分的15%)。
3、学生评教师。由学校组织以问卷、座谈、个别谈话方式,向学生调查教师师德师风情况,确定其分值(占总分的25%)。
4、家长评教师,由学校家长委员会通过召开家长会、家访等形式,向学生家长了解教师师德师风情况,确定其分值(占总分的10%)。
5、学校评教师。由学校考核小组收集整理教师情况,对每位教师师德师风情况进行评估,确定教师师德师风分值(占总分的30%)。
(三)综合评定
学校考核小组根据学生(家长)评议和教师评议情况,结合教师平时的师德表现,对每个教师作出客观评价,审议并确定最终的考核等次。被考核人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的3天内申请复核,学校考核小组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无异议后,将师德师风考核材料交被考核人签字,再送档案室存入个人档案。
第六条 考核等次的确定
教师师德师风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各等次的基木标准是:优秀:考评总分90分以上;合格:考评总分70一89分;基本合格:考评总分60一69分;不合格:考评总分59分以下。
下列行为之一属“一票否决”范围:
1、拒绝签订师德承诺书;
2、传播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参加邪教组织或其它迷信活动;参与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政令的行为;
3、对教育教学工作敷衍;擅离工作岗位;泄露试题、擅改学生成绩;破坏团结,影响组室和谐氛围,干扰学校工作。
4、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扰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不完成学校布置的工作任务。
5、简单、粗暴地对待学生。讽刺、挖苦、辱骂、歧视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6、从事有偿家教,利用课余时间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有偿补课等活动。
7、出现其他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
第七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教师师德师风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年度、学年度考核评价中“职业道德”部分的评价结果
(二)教师师德师风考核结果作为职务评审、职称评定、岗位聘任、表彰奖励时,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三)师德师风考核等次优秀的,年度、学年度考核才可评为优秀等次。
(四)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当年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不得评先评优,按有关规定扣发绩效工资,必要时可调整岗位。教师违反师德规范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撤销教师资格、解聘。
(五)师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师德师风档案的重要内容,与业务档案一同存入个人档案。
第八条 组织领导
教师师德师风考核是教师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将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引导广大教师正确认识开展师德考核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引导学生和家长正确理解和支持师德考核工作,积极参与师德考核。在考核中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师德考核工作的客观、公正。对师德考核不合格或存在师德问题的教师,要及时进行诫勉、警示以至处分,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和管理。
第九条 本考核办法由学校党支部负责解释。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则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考核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2018年8月26日起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