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沈巷小学章程
发布日期:2022-12-09 20:55:23   发布人:沈巷小学   

(本章程2015925日经第九届第二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人保护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上海市青浦区沈巷小学 (Shenxiang Primary School Qingpu Shanghai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泖溪路150号。

第三条  本校由上海市青浦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5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面向沈巷社区招生,招生对象为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 ,招生规模以青浦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全面贯彻中国共产党的教育方针,以“绿色指标”为导向,积极推进素质教育的有效实施,为学生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六条  认真贯彻国家、市、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精神,在“适应未来,主动发展”的办学理念引领下,以“滋养万物,福佑千秋”为学校精神,以“崇于德、奋于学、强于身、美于心”为办学目标,以“有根教育”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努力把学校办成人民满意的优质乡镇学校——办学规范、质量稳定、特色鲜明、持续发展。

第七条  以“适应未来,主动发展”为师生共同追求的目标与指南,以师生教育教学活动为载体,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各类活动中,关注人文精神、科学素养和合作意识的培养,逐渐形成学校健康向上、富有个性的学校文化。学校倡导的

校风:团结、向上、勤奋、创新;

教风:重德、严谨、爱生、律己;

学风:尊师、刻苦、友爱、发展。

第八条  校标:



校标的圆形外形象征圆满、圆润、和谐,图案以“沈巷小学”的各首字母“S”“X”为原型,以红、黄、蓝三原色为主色调。整体图案代表一艘远行的帆船,寓意学校的教育事业正蓬勃发展、一帆风顺;“S”代表正在阅读的人,“X”代表打开的书本,寓意孩子们在知识的海洋里畅游。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 按照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

(二) 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聘任中层干部。中层干部的聘任在民主推荐基础上征询党组织意见后由校长提名,学校党组织考察,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校长任命(聘任)。

(三)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

    (四)根据国家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学校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设置开发校本课程,确定教学进度,选用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五)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上级的拨款、学费返还留成和社会赞助等各种收入以及校舍设施、仪器设备等,合理安排使用。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解聘或辞退。

    (七)按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的作用。

党支部具体工作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中国共产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展、培养和推荐他们中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十二条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校务委员会由校方代表、教师代表、家长和社区(社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多方面人员组成,主要职能是提出学校管理和学生教育的意见、建议,宣传学校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协调学校、家庭、社区(社会)之间关系,审议决定有关学生管理、学生发展的重大事项,营造和维护有利于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校长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学校设置校长室、党支部、工会、教导处和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一)教导处的管理职能是:

1) 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的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计划,检查并总结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2)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制度建设工作、学校信息、体育卫生工作。

    (3) 负责教育科研、学籍档案的管理、教职工考核考勤、奖惩工作、教职工培训、家庭教育指导等各项工作的管理。

4) 做好校长分配的其他各项工作。

(二)总务处的管理职能是:

1)负责总务后勤的管理工作,制定工作计划,检查计划的落实情况,并做好总结评价工作。

2)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贯彻勤俭办学的原则,主动配合校长积极筹备办学资金,协助校长安排使用好各项经费,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努力改善办学条件。

3)检查管理好学校财产,使其发挥应有的效益,及时检查、维修校舍、设备设施等,购置分配办公用品及师生课本教材,做好绿化美化、安全保卫等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建立学科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二)实行班级授课制;

(三)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

(四)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五)落实“快乐半日活动”,开发校本课程,加强课程建设。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十九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成长手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其中专业技术岗位又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两种类别。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28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七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提出,经校务会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报青浦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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