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学校法定代表人为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配备专职或兼职饮用水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包括岗位责任制、水质检查制度、突发饮水污染应急预案等卫生管理制度及检查考核记录等档案。
1、人员要求
学校供、管水人员须持有效健康检查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并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或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供、管水工作。
2、档案要求
建立学校直饮水卫生管理档案,应包括
(1)从业人员设置情况、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档案。
(2)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及卫生操作规程。
(3)卫生管理制度和直饮水水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4)卫生安全巡查、保洁制度及记录。
(5)直饮水设备运行维护制度和记录。
(6)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索证制度及相关卫生许可批件和检验合格报告。
(7)直饮水设备的产品说明书及竣工验收资料。
(8)水质检验记录。
(9)制造商售后服务承诺。
学校直饮水卫生管理档案应由专人管理,至少保存2年。
3、水质检验要求
学校应建立并实施直饮水的周检、月检及学期检制度。周检验应由制造商完成,月检验和学期检验应由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采样完成。制造商应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经营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水质检验记录应当完整清晰,档案资料保存完好。检验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公示,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检验记录报送当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
4、水质检验结果不合格的处置
当直饮水设备出水水质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学校应立即停止供水,制造商应会同学校及时查明原因,污染消除,并经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停水期间学校应采取措施保证充足的卫生安全的饮用水。
5、水质事件应急处置
遇学校直饮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处置:
(1)应立即停止供水,并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2)及时查明原因,消除污染,经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并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处理结果。
(3)学校直饮水停水期间,学校应采取措施保障充足的卫生安全的饮用水。